臺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組織章程
90年月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台南縣政府90年8月16日90府社行字第118348號函准予備核
92年7月26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台南縣政府92年8月12日府社行字第0920129379號函准予備核
93年12月8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台南縣政府94年月日府社行字第號函准予備核
100年11月20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府社行字第1000991187號存府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章程依據社會工作師法、人民團體組織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臺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協助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政策,建立社會工作專業服務體系,確保受服
務對象之權益,維護會員權益及謀求會員福利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臺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保障會員之權益。
二、規範會員之行為。
三、代表會員共同意志之表達。
四、社會工作師與服務對象間糾紛之調處。
五、社會工作師資料之調查、統計、研究及發佈。
六、社會工作師實務經驗之認定。
七、接受政務、機關﹝構﹞、民間團體委託辦理社會服務與研究。
八、各項社會活動之參與。
九、會員資料之建立及動態調查、登記。
十、社會工作師在職訓練及講習之舉辦。
十一、國際社會工作組織之聯繫、交流與合作。
十二、推動社會工作發展之各項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所核發之社會工作師證書,且在本市區域內執行社會工作業務者,應加入本會為會員,為執行業務者亦得加 入。
本市鄰近區域未成立社會工作師公會之前,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於該區域執行社會工作師業務者,亦得加入為本會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並經政府機
關核准登記有案之社會工作相關機關﹝構﹞、團體得加入為團體會員。
第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一、依社會工作師法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一條之規定而撤銷證書者。
二、現為外縣市社會工作師公會個人會員。
三、行為不符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且有損社會工作專業形象,經本會查證屬實者。
第八條 會員之入會,個人會員需檢具入會申請書、社會工作師證書、在職證明書﹝在職者﹞、身分證,經理﹝監﹞事會審查合格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方得為會員;團體會員另附核准證明文件影本。
第九條 會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遵守本會之決議事項。
三、擔任本會所推舉或決議指定之職務。
四、積極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
五、提供與社會工作專業發展有關之建議。
六、按期繳納會費。
七、個人會員轉至本區域以外地區執業時,應辦妥退會手續。
八、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之規定。
第十條 會員權利如下:
一、選舉、被選舉、罷免及提案、發言、表決等權利。
二、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及享有各項會員福利。
團體會員無選舉、被選舉、罷免及表決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不依規程定期繳納會費者,依以下程序處理: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不履行者予以停權。經停權者,不得參與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本會一切權益;已當選理、監事者應予以解職。經停權者俟其繳清欠款後予以復權。本會會員欠繳會費逾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註銷其會員身份,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 會員違反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依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按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之處分:
一、違反政府法令者。
二、違反本會章程及議決事項者(含章程第七條之規定)
三、個人會員將執業執照租、借與他人使用者。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議決本會章程。
二、議決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畫、預算、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四、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
五、決議有關會員之處分及理監事之解職。
六、決議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七、決議財產之處分。
八、決議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投票選任之。選舉前理、監事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得列席理、監事會議,遇理、監事出缺分別依次遞補。
第十五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遇有缺額時,於一個月內補選,並由理事會、監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不足本屆任期為限。
第十六條 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決議會員大會召開事項。
三、決議總幹事之任免。
四、擬定本會之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歲出、歲入之預決算。
五、選舉、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六、遇有緊急重大事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七、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八、審定會員之資格。
九、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職權如下:
一、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二、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第十九條 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綜理一切會務。
第二十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理事會所提之財務收支。
四、審核年度決算。
五、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六、決議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第二十一條 常務監事職權如下:
一、召集監事會。
二、監察會務。
第二十二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一者,應即卸任,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因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委員會或小組,其組織規則另訂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總幹事及會務人員若干名辦理會務,其服務規則訂定之。總幹事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視會務之需要,經理事會決議得聘顧問若干名。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大會。本會會員人數超過百人時,得依會員工作分佈狀況劃定區域,按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獲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章程之變更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本會之解散應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三十條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監事會均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之,並得通知候補理、監事列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會聯席會。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獲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與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
二、會員常年會費。
三、捐助。
四、委託收益。
五、專案計畫收入。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費包括下列各項: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團體會員貳仟元整,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
﹝一﹞會費之繳納以本會會計年度為一計算單位。
﹝二﹞每年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整,團體會員肆仟元整,於年初一次繳納之;新會員於入會時繳納。
﹝三﹞已在其他縣市社會工作師公會繳納常年會費逾半年再加入本會為會員,得免繳該年常年會費。
﹝四﹞新加入會員在會計年度下半年才入會者,該年常年會費壹仟元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下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有理事會編製下年度工作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書,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達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下半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遇特殊事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提經大會追認。
第三十七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製本年度工作報告歲入歲出決算書,連同收支餘絀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達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將工作報告、決算書、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因特殊事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提經大會追認。
第三十八條 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剩餘之財產歸屬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需依有關法令辦法。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